其他信息/社会/ - 修改道路交通法

2004年6月9日,国家公布了对道路交通法部分条例进行修改的法律。
并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将其中几项条例(如下)付诸实施,敬请大家注意。

1.对有关在驾车过程中,
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通话这一行为的处罚条例予以强化

此项法律在修改前的处罚对象为:当因在驾车过程中,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通话而促成道路交通发生险情时,才对肇事者进行处罚(判处三个月以下的徒刑或处以五万日元以下的罚款);修改后的处罚对象变为:在驾车过程中,手握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通话、以及为发短信等而注视手机屏面的人,都将成为处罚对象(处以五万日元以下的罚款)。

2.对拒绝接受饮酒探测这一行为的处罚条例予以强化
对拒绝接受饮酒探测这一行为的处罚,将修改前的“处以五万日元以下的罚款”金额,提升到“处以三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”。

3.对飞车党对策予以强化
修改后的法律,将对那些由飞车党发起的集体飞车行为,进行取缔,即使没有人因此受到骚扰或伤害。另外,此次法律改定还新增了对急踩油门、突然加速、空转引擎等故意制造噪声的驾车行为,
予以处罚(处以五万日元以下的罚款)的条例。

另外,还将在一年以内、两年以内和三年以内分别实施“重新限制带人驾驶机动二轮车”、
“任意遗弃车辆的对策”、以及“增设中型汽车、中型驾照”等有关法律条例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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