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对归国者支给训练津贴的条件
下列人员,得到公共职业安定所长的批准,接受公共职业训练的场合,支给训练津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归国永住的遗华日本人等和其中一部分亲属。从回日本永住到达日本的那天算起,没超过10年的人。
- 所谓遗华日本人永住归国者的范围
所谓遗华日本人永住归国者∶是得到厚生劳动大臣发给的「自立支度金支给决定书」,或者厚生劳动省社会援护局长发给的「永住归国者证明书」,「引扬证明书」的人,或者有相当于那样的证明的人。
- 成为训练津贴支给对象的确认方法
成为训练津贴支给对象的确认方法,是到当地所管辖的公共职业安定所去询问。
- 需要向公共职业安定所提出的证明书
(1)「自立支度金支给决定书」,「永住归国者证明书」,「引扬证明书」其中的一种
(2)出生证明书,亲属关系证明书,结婚证明书。
(3)能够证明登陆日本时的年月日,
以及能确认在留资格的护照或者外国人登陆证明书(没有取得日本籍的场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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