★ 资料中如有姓名不一致的场合时
由于已经加入日本国籍等理由,各种资料上所记载的姓名,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下,请附加写有中国名和日本名的「就籍审判书」的复印件。 可是,如果「居留卡」中写有中国名和日本名的话,即可以。如果没有此资料,请用写有证明中国名与日本名是一个人的「誓约书」来代替。「誓约书」没有特定的格式,内容能够证明中国名和日本名是同一个人,而且不会有差异。然后写的人要写上本人的住所,姓名,最后盖上印章即可以。
★ 自费回国家属的场合
除上以外,还需要一份能够证明是中国归国者家属的证件。(以下其中的一种即可) 例如:「家属关系公证书」的复印件,「户籍謄本」 如果无法备齐此资料的话,请用写有与残留孤儿本人有关系的「关系人的证明书」来代替。所谓的「关系人」是指归国时担当身份保证人的人(家属或第三者)等。「关系人的証明」并没有特定的格式。内容主要是证明报名者是归国者。然后写上证明人的住所,姓名,电话号码,再盖上印章即可。还有,对配偶者来说,会有不一定期性的确认婚姻关系。 |